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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比喻、比兴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4-10-08 08:12:34 浏览量:

类比、比喻、比兴本文简介:定义类比修辞是基于两种不同事物间的类似,借助喻体的特征,通过联想来对本体加以修饰描摩的一种文学修辞手法。作用类比的作用是借助类似的事物的特征刻画突出本体事物特征,更浅显形象地加深本体事物理解,或加强作者的某种感情,烘托气氛,引起读者的联想。类比的逻辑推理能引起读者丰富的想象和强烈共鸣。在文学中,类比

类比、比喻、比兴本文内容:

定义

类比修辞是基于两种不同事物间的类似,借助喻体的特征,通过联想来对本体加以修饰描摩的一种文学修辞手法。

作用

类比的作用是借助类似的事物的特征刻画突出本体事物特征,更浅显形象地加深本体事物理解,或加强作者的某种感情,烘托气氛,引起读者的联想。

类比的逻辑推理能引起读者丰富的想象和强烈共鸣。

在文学中,类比属于比喻范畴,与明喻、隐喻紧密相连,但又同中存异。类比是扩展式的比喻,所涉及的两事物间的相似点往往非止一端,各各对应,形成逻辑推理的前提。

例子:妙玉笑道:“……岂不闻‘一杯为品,二杯即是解渴的蠢物,三杯便是饮牛饮骡了。’你吃这一海便成什么?”

《红楼梦》

区别类比与比喻

比喻和类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含有一个“比”字,但含义不同。比喻中的“比”是“比拟”的意思,“思想的对象同另外的事物有了类似点,文章上就用那另外的事物来比拟这思想的对象的,名叫譬喻。”(陈望道《修辞学发凡》)而类比中的“比”是“比较”的意思,所谓“类比”,就是“比较类推”。比较类推的过程,就是证明论点的过程,所以,它作为论证方法能够成立。任何论证方法都必须包含有推理、证明的过程,而“比喻”本身不包含比较类推或其他方式的证明论点的过程,所以,经只能是一种修辞格,而不能成为论证方法。

比兴是中国诗歌中的一种传统表现手法,宋代朱熹比较准确地说明了“比、兴”作为表现手法的基本特征,他认为:“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通俗地讲,比就是譬喻,是对人或物加以形象的比喻,使其特征更加鲜明突出。有的诗是个别地方采用比,而有的则是整个形象都是比,就像后代的咏物诗;“兴”就是起兴,是借助其他事物作为诗歌发端,以引起所要歌咏的内容。有的“兴”兼有发端与比喻的双重作用,所以后来“比兴”二字常联用,专用以指诗有寄托之意。

比喻是把一样东西比作另一样东西.

而类比是两种东西有同样的特征才放一起比较的.

“比兴”

“比兴”是一个含义丰富而又歧义颇多的概念。西汉毛亨所谓“兴”,包括两种情况。一个意义是指“发端”作用。《毛诗训诂传》说“兴,起也。”就是由物象引发情思的作用,物象与情思不一定由内容上的联系,有时仅是音韵上的联系。《毛传》所说的“兴”,还有另一意义,是指一种复杂而隐晦的比喻。朱熹在《诗集传》中说“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浅显而准确地解释了比兴的含义。“比”便是通过类比联想或反正联想,引进比喻客体,“写物以附意”;“兴”则是“触物以起情”,“它物”为诗歌所描写的景物,而这种景物必然蕴涵着诗人触物所起的情。“兴”是一种比“比”更为含蓄委婉的表现手法。

比喻是把一样东西比作另一样东西.

类比是两种东西有同样的特征才放一起比较的.

比兴蕴涵着诗人触物所起的情

区别类比与比喻

定义

类比证论是一种通过已知事物(或事例)与跟它有某些相同特点的事物(或事例)进行比较类推从而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比喻就相当于打比方说明文中常用打比方),也叫譬喻,是根据事物之间的相似点(思想的对象同另外的事物有了类似点),把某一事物比作另一事物(用另外的事物来比拟这思想的对象,即用某一个事物或情境来比另一个事物或情境),把抽象的事物变得具体,把深奥的道理变得浅显。

相同点

相同点:类比和比喻有相近之处:类比的主体事物和客体事物之间有相似点,比喻的本体事物和喻体事物之间也有相似点;类比能形象生动地证明论点,而议论文中的比喻也有使抽象事物具体化,深奥的道理通俗化的作用。正由于有这些相近之处。以致有些同志把某些密集的比喻修辞或某些类型的类比论证说成是“比喻论证”。

不同点

区别:

一、比喻的本体和喻体之间就其比拟的相似点来说,只有一个,不存在一个以上比拟的相似点的实例;类比的主体和客体之间进行比较类推的相似点,则不限于一个。比喻中如果有几个喻体,那么这些喻体只分别与本体有比拟的相似点,没有共同的比拟的相似点。如“四人帮的头面人物***,她本是一个白骨精。穿黑裙,戴黑纱,活象一只老乌鸦。”这里***与白骨精的相似点是“变化多端为害人民的鬼蜮”,***与乌鸦的相似点是“黑得令人讨厌的形象”,这个比喻中的两个喻体“白骨精”、“乌鸦”与本体“***”没有共同的比拟的相似点。而类比中的所有客体与主体都有共同的类比的相似点。

二、“譬喻和被譬喻的两个事物又必须在其整体上极其不同”(陈望道《修辞学发凡》),而类比中的主体和客体的两个事物在整体上可以是相同的,如《邹忌讽齐王纳谏》中的邹忌与齐王,两者都是齐国的统治阶级中的人物。

三、比喻只能依据本体和喻体的相似点进行比拟,而类比在依据主体和客体的相似点进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还可以依据相异点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主体事物的某些性质有甚于客体事物相应的某些性质的结论。如《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中把南郭先生与革命队伍中某些人的相似点进行了比较之后,又把两者的相异点“造成的危害不同”进行比较:“如果说,南郭先生的装腔作势,只是骗了一个齐宣王的话,那么,在革命队伍里装腔作势,那就是骗党,骗群众”,性质更为严重。从而教育广大的革命同志千万不能装腔作势。既有相似点的比较,又有相异点的比较,这就是《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应该属于运用了类比,而不能属于运用比喻的文章的理由所在。

四、比喻和类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含有一个“比”字,但含义不同。比喻中的“比”是“比拟”的意思,“思想的对象同另外的事物有了类似点,文章上就用那另外的事物来比拟这思想的对象的,名叫譬喻。”(陈望道《修辞学发凡》)而类比中的“比”是“比较”的意思,所谓“类比”,就是“比较类推”。比较类推的过程,就是证明论点的过程,所以,它作为论证方法能够成立。任何论证方法都必须包含有推理、证明的过程,而“比喻”本身不包含比较类推或其他方式的证明论点的过程,所以,经只能是一种修辞格,而不能成为论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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