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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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17: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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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是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和资源而制定的法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于2006年9月6日经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3、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设置原则和分类。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人文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设立景点。
4、应当有利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分别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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