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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不合格有哪些方面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4-11-04 09:42:15 浏览量:

不管是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是地方公务员考试均需要严格的体检。对于初次考公务员的人估计对公务员体检一概不知,也不了解要体检哪些项目,下面就来看下公务员体检不合格情况有哪些吧。

常规项目

第一条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

第二条 普通公务员的身高体重: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体重45kg(含45kg)以上;女性150cm(含150cm)以上,体重40kg(含40kg)以上,为合格。

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三条 收缩压在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0mmHg的,血压合格。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如慢性骨髓炎);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者;

(三)有精神并癫痫并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者;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外科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身体裸露部位大面积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超过3cm2),患有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的;

(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椎畸形;

(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者(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

(五)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

(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

(七)患有淋并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者。

内 科

第六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并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音图确认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的,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非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等消化系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2cm,脾肋下>1cm,有触痛,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二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者,不合格。

国家录用公务员,均需要严格的体检。那这些体检具体有哪些方面呢?让我们了解一下!

眼 科

第十八条 视力检查统一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大于等于4.7(0.5),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0(0.1)或双眼矫正视力均达到5.0(1.0)且矫正镜片在400度(含 400度)以下的,为视力合格。

监狱、劳教和国家安全警察两眼裸视力之和大于等于5.0(1.0),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6(0.4),为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两眼裸视力之和大于等于4.8(0.6),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3(0.2),为视力合格

第十九条 使用《喻自萍色盲本》进行辨色力检查,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为合格。

下列情形之一为不合格:

(一)色盲及共同性内、外斜视大于15度以上;

(二)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影响视力功能的,或瞳孔变形、有运动障碍的(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除外);

(三)因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而严重影响视力的,青光眼、白内障、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性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口 腔 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口腔颌面部明显畸形(包括颞下颌关节强直)及唇裂或先天性颚裂(不含手术整容者),以及严重的牙颌畸形(如开颌、地包天等严重影响面容);

(二)口腔器质性病变致语言功能障碍及严重口吃,明显吐词不清的;

(三)齿缺失并列一起三个以上(含3个),不在一起四个以上(含4个)的或III度龋齿;

(四)先天性牙周炎、重度牙周病和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的;

(五)口腔癌前病变(如白斑、红斑) 。

耳鼻喉科

第十六条 听力测试。受检者侧向或背向体检医师,以不看见医师口形为准,可站立或坐位,耳语双侧在5m以上,或者双侧听力小于等于30db的,为合格范围;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

(二)嗅觉丧失、鼻畸形,患有严重鼻炎、慢性副鼻窦炎、鼻息肉、鼻腔肿瘤影响鼻功能的;

(三)患有难以治愈影响吞咽、发声功能的咽喉疾病的。

妇 科

第二十一条 妇科体检包括: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及持续时间;有无痛经、白带,有无伴随症状(如外阴瘙痒、腹痛、排尿状等)及其程度。已婚妇女作阴道涂片检查。

第二十二条 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外阴无炎症、溃疡、肿瘤,无子宫脱垂,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患乳腺良恶性肿瘤、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瘤,慢性盆腔炎,重度宫颈炎,为不合格。

实验室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血常规(血红蛋白量、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尿常规(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镜检);大便常规(OB、镜检);血生化(谷丙转氨酶、乙肝两对半、尿素氮凝);胸片。

第二十五条 非单纯缺铁性贫血及血红蛋白男性低于80g/L,女性低于70g/L的,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尿液检查蛋白、管型、红细胞数、白细胞数阳性,有临床意义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肝功能检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SACT高于正常参考值(体检医院的正常参考值);

(二)乙肝两对半异常。(下述四种情况确定为异常)

1、HBsAg、HBeAg、HBcAb阳性

2、HBsAg、HBeAb、HBcAb阳性

3、HBsAg、HBeAg 阳性

4、HBsAg、HBcAb 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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