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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监察委与纪检委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4-11-03 22:22: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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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与纪检委的区别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那么监察委与纪检委有何区别呢?接下来,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

一、机构性质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纪检委是党的机构。

二、机构产生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党的本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委的双重领导。

三、监督范围

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纪检委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四、职权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旅行监督、执纪、问责指责: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措施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措施如下:针对人,谈话、讯问、询问。强制手段,搜查、留置。

针对财产,查询、冻结、调取、查封。

纪检委的措施如下:针对人,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通报曝光。强力手段,巡视、全面派驻、执纪审查、决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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