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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4-11-17 12:22:49 浏览量: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综合评价录取以综合评价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按照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普通类(含文科、理科、历史类、物理类、综合改革)、艺体类分类录取。高考改革省市按照2024年该省(市)高考招生综合改革方案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在其他省份,对于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的要求,以生源省(区、市)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参加学校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招生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要求详见《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2024年本科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学校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录取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学校测试且成绩合格,并在提前批次相应志愿栏中填报学校且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及以上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若与各省(区、市)考试院制定的提档办法不一致,则以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综合评价录取依据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普通高考录取依据考生高考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学校执行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各省(区、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模式的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综合评价成绩、高考成绩都相同时,按学校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七条实施普通高考录取模式的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依次按照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在提前批次采用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录取的专业中,学校测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可同时填报。学校测试科目与所填报专业要求不符或学校测试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综合评价录取按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普通高考录取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招生仅限参加学校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及以上,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符合要求,并在提前批次相应志愿栏中填报本校的考生。

参加普通高考录取模式招生的考生,须满足以下要求:

在山西、河南、四川、陕西等4个传统高考省份,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省公布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并在本科一批填报本校。

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6个高考改革省市,高考数学单科成绩达到95分及以上,外语单科成绩达到115分及以上;在河北、山东、广东等3个高考改革省份,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省公布的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填报专业选考科目符合要求并在本科(普通)批次(山东省为普通类常规批)填报本校。

第三十一条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学校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规定及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采用中、俄、英三语教学。使用俄语教学的专业,考生不需具备俄语基础。学校引进莫斯科大学优质俄语教学资源,入学后实行语言强化培训。使用英语教学的专业,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三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高考改革省市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高考改革省市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工作按照高考改革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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