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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陕西警察学院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4-11-17 12:49:27 浏览量: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法学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进行;非公安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安排在高职(专科)批次进行。

第十八条 陕西警察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本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九条陕西警察学院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若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报考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合格,且公安本科专业高考成绩须达到陕西省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公安高职(专科)专业高考成绩须达到陕西省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

报考陕西警察学院法学专业的考生须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且高考成绩须达到陕西省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

报考陕西警察学院非公安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须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且高考成绩须达到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

考生须符合陕西警察学院提档要求,具有被录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院校志愿录取规则。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业调剂录取办法。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剂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四条陕西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文科综合成绩/理科综合成绩、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报考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核对男、女生专业代号,正确填报,填报错误将导致无法被录取。

第二十七条陕西警察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录取期间,学校可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分专业报考情况,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陕西警察学院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对公安专业学生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按照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非公安专业学生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凡被陕西警察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陕西警察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通知书按照考生高考报名时填报的通信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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