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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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18 07: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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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例如:甲借乙1000元,2012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丙借甲2000元,2012年2月20日之前归还,此时丙的债务已经到期,而甲一直不向丙追要或者拒不主张自己的2000元债权,甲又没有其他的财产来清偿乙的1000元。
3、那么这时乙就可以自己作原告,丙作被告向法院***,让丙向自己清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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