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改革
司法考试改革一般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指示,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一、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完善报名条件。《办法》《公告》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这一报名条件,就是为落实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选拔培养和法学教育的实践情况而确定的。同时,为妥善解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原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问题,允许《办法》施行前即2018年4月29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此外,为推进法律职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是着眼实践确定考试内容。作为测量法律职业素养的考试,关键是要通过考试,有效检验考生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无论是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都将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因此,这一考试将增加检验考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力的考试内容和分值比重,主、客观题在命题上都会更加突出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三是改革考试方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式吸收了原司法考试的有益做法,并根据新制度的定位做了一系列改革。一是实行2+1考试模式,即客观题2张试卷,主观题1张试卷。客观题试卷分值各150分,各100道试题,题型分别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考试时长180分钟。主观题试卷分值180分,题型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考试时长240分钟,考场将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二是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客观题考试在包括港澳考区在内的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主观题考试以纸笔考试为主,在若干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三是实行一次考试分阶段进行。从2018年开始,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通过客观题考试后再参加主观题考试。四是增加客观题考试成绩有效时长。考生当年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是继续实行特殊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继续在艰苦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别的考试政策,适当降低考试门槛,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能够进得来、留得下。放宽地域范围为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域。放宽学历条件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同时,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继续允许普通高等学校2019度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考。新的变化是将2019年全日制专升本应届本科毕业生、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纳入这一政策适用范围,上述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选拔措施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一项基础性、源头性工作。为提高人才选拔培养质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扩大应当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范围,主要考虑他们要么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要么就具有准司法性质,其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学历条件。一般而言,严格的大学准入考试、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有利于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训练养成,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为更好落实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性要求,综合考虑我国法治人才选拔培养和法学教育的实践情况,适当提高了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要求。
三是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实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的培训模式,通过严把法律职业的培训关,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能力水平。
四是加强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实行资格暂停、告诫、吊销等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
三、办法实施原则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是两办《意见》确定的建立和实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这对于稳妥有序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和研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章制度时,我们都将这一原则贯彻始终。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具体体现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二是针对专业学历条件的,《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就是“新人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则为“老人老办法”,对此,公告再次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