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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5-06-20 06:19:56 浏览量: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

但是考虑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内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的重任,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应有坚强的党性和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纪委委员时,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

扩展资料

不同时期计算党龄的方法:

***第七条明确规定,“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在党的历史上,各个时期入党时间与预备期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不同时期,党龄的计算也有着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至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至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3个月,非劳动者预备期6个月)。

1927年4月27日至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

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预备期3个月,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1928年6月18日至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至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6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预备期两年。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1956年9月15日至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预备期一年,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预备期一年,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预备期一年,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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