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证明怎么开
无房证明在哪开
无房证明的开具地点如下:
1、无房证明一般去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开具。本市户籍居民开具无房证明,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开具。2、无房证明,证明的是没有房屋,开具无房证明直接去房管局开具即可,而在农村开具无房证明须村委会、乡镇***等出具证明,然后到县房管局办事大厅盖章或者换取新的凭证。开具方法如下:1、带上身份证到房管局,找到自助查档机,把身份证放在感应窗口选择打印查询名下房屋信息,如果没有房屋打印出来就是无房证明了。2、如果没有自助查档机的话可以在查档窗口上查询。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无房证明在哪里开1、开无房证明,需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是提供结婚证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分别查询两人名下的房产,如是一个人去必须提供本人近期的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去当地房管局开无房证明,50元一张。
2、需要携带的手续要根据,需要出具证明的单位要求来确定,如果对方单位只要求开具个人的无房证明,那么只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办理。如果需要出具夫妻或者全家的无房证明那么就需要夫妻双方的一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场办理。
【法律依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一)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温馨提示】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无房产证明怎么开无房产证明怎么开
无房证明有二种,一种是银行审批贷款时需要开具房管局的无房证明,另一种是交税过户时需要提供的无房证明。具体步骤是:1、首先:办理交易递件;2、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无房证明;3、提交无房证明到房管局办税窗口;4、房管局出具没房证明查册;5、出具税单;6、非户籍家庭:夫妻均需回所在地办理。
无房证明去哪里开
1、无房证明一般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县或区开具,如果是本市户籍的居民,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开具。
2、如果是在农村开具无房证明,必须要有村委会、乡镇***等出具证明,然后到县房管局办事大厅盖章或换取新的凭证。
3、本地户籍家庭要办理“无房证明”比较简单,不需要介绍函,申请人只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原件及复印件,在就近的各区房地产对外服务点办理就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办无房证明要到什么材料
1、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果只提供结婚证,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分别查询两人名下的房产。
2、办理需要的材料可根据您出具证明的单位要求来确定,如果单位只要求开具您个人的无房证明,那么只要携带身份证到场办理。如果需要出具全家的无房证明,那么就要夫妻双方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场办理。
我总结:关于 无房产证明怎么开 的内容介绍到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无房证明在贷款买房时起到很大的帮助,所以了解这些程序步骤之后,相信您在办理无房证明时也更得心应手。另外,无房证明不能提早开,要递件后才能开,因为无房证明是有效期的,千万不能开早了。
无房证明怎么开?
买房要开的无房证明有2种,一种是在银行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房管局无房证明,需要携带的证件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另一种是交税过户时要提交的无房证明,只要携带身份证即可开具。
1、办理交易递件。
2、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无房证明”。
3、提交“无房证明”到房管局办税窗口。
4、房管局出具当地没房证明查册。
5、出具税单。
办无房证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如果需要办理无房证明,首先需要准备的是你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如果结婚,还需要准备结婚证。
2、另外就是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另外一个人也要准备好结婚证和户口本,需要查询一下两个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现在买房子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所以双方都要出面,然后就要证明名下都没有房子。
3、如果是单身人士,还需要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或者离婚证。有些地区还需要出具流水账单,工资流水等等。
4、如果是委托其他人办理,需要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境外委托人,还需要出具公证资料,如果委托资料是外文的,需要翻译成中文的版本。
无房证明怎么开个人开具无房证明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外地户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本地户口可以直接到本地房管局办理,到当地房管局开具无房证明的不需要收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