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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法》修订的意义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5-06-30 22:09:31 浏览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会计法》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灵,作假帐等问题相当突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重新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新修订过的《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和会计监督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它的颁布是我国会计领域的一件大事,不仅为规范经济和会计秩序提供了重要保证,对促进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会计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一、会计工作规范化,必将保证会计核算高质量

会计是以凭证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量度,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控制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旨在提高经济效益,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和价值管理活动。会计既是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又是一种进行价值管理的经济管理活动。它必须遵循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原则:

1.真实性。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会计要进行核算,取得和填制凭证,经审核后,以合法的凭证为依据,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在帐薄上进行登记和反映,以保证提供真实的正确的会计信息。

2.统一性。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主要是进行价值管理,管理其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方面。以实物量度作为货币量度的基础,有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尺度,把各种性质相同或不同的经济业务加以综合,对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观念总结”。

3.连续性。连续性是指会计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要按照其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不间断地进行记录。

4.系统性。它是指会计对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首先要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汇总,然后进行系统地加工处理,以便提供各种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方面的信息。

5.全面性。它是指会计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全面反映其来龙去脉,加以记录,同时,所属会计应当反映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全部加以记录,不允许遗漏。

现代会计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会计改革必须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实行会计模式的重大转变,以促进工作的全面发展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1999年10月31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这次之所以对原有的《会计法》采取修订的方式,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依法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经济领域出现的纪律松驰、秩序混乱等问题,新《会计法》不仅对会计基础工作逐条逐项加以规范,而且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提出特别要求,使所有单位的会计处理不再随心所欲,使经济业务事项当事人都时时刻刻处于法律规定的“为”则为,“不为”则不为的要求之中;而不可有法律规定“为”所不为,“不为”所为的违法行为,从而使会计工作有法可依,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1.充分体现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资料质量的法律要求。不仅对会计基础业务工作进行了逐项规范,且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以法律条款详细规范了具体的会计业务项目,使对于会计行为的法律约束更具体化了,可操作性增强了,奠定了保证会计核算质量的基础。

2.进一步完善了记帐规则,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体现了对于会计业务过程控制的法律要求。通过基础的、过程的控制,即以业务过程的质量要求,实现会计结果的质量目标。

3.体现了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要参与市场竞争。科学管理是实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而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新颁《会计法》明确提出了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并从体系上予以规范。在立法宗旨、重要的指导原则、基本的法律规范,以及许多具体制度、具体规则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修改、补充,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对这部法律来说,这次修订既是对原有法律的完善,更是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扩充了新的内容,确立了许多新的行为规则。如果从法律条文来说,不仅从原有的30条增加到了52条,而且原有的条文中只有少数的条文未作改动,多数的作了替换或修改,所以说,修订后的《会计法》是一部新的《会计法》。这部新会计法诞生的客观基础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形成了新的经济环境,提出了新的需要,在法律上不但应当作出反映,而且必然地要作出法律上的决策,也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经济情况的变化和经济活动的需要。应当肯定对原有的《会计法》的修订是必要的,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二、会计监督体系化,必将维护经济建设正常秩序

新《会计法》把会计监督分为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以及***部门监督三种,并被有影响的人士解释为“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1、内部会计监督。其主要内容是: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职责分割制度、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是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仅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2、注册会计师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需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实施的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如何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和关情况。

3、财政部门为主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帐、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合法,以及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监督。其他***部门的监督是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责,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

4、原来意义上的“会计监督”已经消失。原《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法》修改时取消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法定义务,使这种意义的会计监督已经消失。这种改变,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原来意义的会计监督消失以后,新《会计法》赋予“会计监督”一词以新的含义,对监督者提出了“依法监督”的严格要求及其他应该履行的种种义务,体现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必然会发挥会计监督的强大作用,对违法***者以强有力的遏制,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5、“注册会计师监督”的专业用语是审计。“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即使叫作“监督”,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是审计人员,不是单位内部的会计人员;他们的监督不是和会计核算同时进行的,而是会计核算完成后另外进行的;他们的监督对象不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而是会计报表的客观性与公允性。因此,他们的工作通常被称为审计工作,而不是会计监督工作。

6、“***部门监督”是行政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是具有特殊身份的***机构从事的活动,符合监督的含义。但是,它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会计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的主体是***机构,而不是会计人员;他们的监督不是与会计核算同时进行的,而是会计核算完成后进行的;财政部门监督的对象不是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聘用会计人员的合法性。他们的工作的确是监督工作,但不是会计监督,而是监督会计,是一种行政监督工作。***监督对于新《会计法》的实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过去国家通过会计人员监督各单位,属于直接的监督,在历史上曾起过重要作用,但与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国家对经济的监督(包括对会计的监督)都将逐步转变为外部监督为主。这种监督活动的法制化,使监督行为实际上成为执法行为。由于法制建设的关键是执法,财政部门为主的***部门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于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是至关重要的。

三、责任主体一元化,必将使会计工作更加顺畅

新颁《会计法》对于财务会计法律责任主体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规定,拓宽了法律主体的范围,将单纯的财务会计行为责任改变为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行为责任;使《会计法》延伸成为约束和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

1、新颁《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财务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业务工作的规范性,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诸方面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单位所发生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首先被追究的是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将从组织上保证《会计法》以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遏止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财务会计行为的现象的发生,还财务会计信息以本来面目;达到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目标。并促进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自觉支持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从而使负责人与财务会计人员之间的关系得以较好的协调。

2、新颁《会计法》重新界定和明确了财务会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是规定了财务会计人员(包括负责人及主管)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为保证和提高会计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是明确规定了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包括经济处罚、从业资格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等,并特别规定了凡因职务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将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职业的条款。这将对于保证从业会计人员的素质,督促会计人员自觉认真遵守《会计法

》以及相关经济法规,履行会计责任,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法》在规定会计人员责任与义务的同时,对于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遭受打击报复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新颁《会计法》将财政等***部门也纳入了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使《会计法》成为既监督会计主体及其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且监督监督者的监督行为的经济法律;这必将有力的提高《会计法》监督作用的力度。

4、法律责任归属回归,体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改变了原《会计法》仅由非权利主体——财务会计人员作为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责任主体的权责不对称状态。

四、会计打假强硬化,必将铲除滋生虚假会计资料的土壤

“不做假帐”四个字言简意赅,内涵丰富,既是对《会计法》等法律要求的高度概括,又抓住了当前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又是会计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道德规范,与依法治国、依德治国方针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会计信息是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不做假帐”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风廉正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入WTO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新《会计法》第一条就提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把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作为立法宗旨。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对立面是会计资料的虚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此次《会计法》的修改,除对造假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造假、泛假的违法行为及会计工作中数据失真、监督不力、违法***等问题进行强令禁止和严厉处罚外,还将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相应条款。不仅规定明确,而且可操作性强。条条款款,无不渗透着打击虚假会计资料的威严,不仅给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依法从业的法律标准,也给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提供了法律准绳。使一切虚假会计资料再无生长条件。

新颁《会计法》与原《会计法》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

1.刑事责任的威慑力,使得《会计法》的法律地位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极大的增强了《会计法》的严肃性,这是原《会计法》所没有的。无论是对于单位负责人,还是对于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均将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处置其违反法律规定的首要手段,其次才是追究行政责任。这必将增强《会计法》的威慑力量。

2.行政责任的完善和具体化,增强了《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彻底改变了原《会计法》因过于简化而难以操作的问题。不但规定了追究行政责任的种类,而且规定了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并对经济处罚的上下限额作出了规定;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3、法律责任具体化,必将使违规违法者自食其果。《会计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既有对会计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条款,也有对单位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惩治条款,还有对财政部门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的惩治条款。这些条款具体、明确、严格;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无疑是挡在违法***者面前的屏障,倘若有人自不量力,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五、会计人员复合化(型),必将提高会计人员队伍素质

职业道德是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综合。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原《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主体的要求,对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经营管理素质(包括***监督部门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对单位负责人的影响。作为首要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单位负责人,必须具有较强的会计法律观念,同时,必须具有基本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自觉成为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和财务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的支持者。

2.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影响。各层次财务会计人员均须熟谙《会计法》以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并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并运用财务会计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树立高尚的敬业精神;为单位负责人把关,真正成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屏障。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爱岗敬业。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爱岗敬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2.熟悉法规。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3.依法办事。一方面,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另一方面,依法办事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会计信息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微观决策,而且关系到宏观决策。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会计工作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因此,会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会计工作性质决定了会计人员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这对被泄密的单位既不公正又很不利。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因此,作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密失德的观点,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要严守秘密,不得为一己私利而泄露机密。新《会计法》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列入了法律条文,规定了对会计人员保护条款,说明了党和国家对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视。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任重道远,《会计法》这些规定,必将使会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相关知识水平,提高政治素质,使更多复合型会计人才脱颖而出,迅速建设起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六、会计工作国际化,必将有利于参加国际竞争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这种体制下,由国家直接办企业,企业只是国家的附属物,本身没有什么自主权,结果是企业产得多和产得少,对于企业自己的所得并没有太多关系。由此决定,企业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就是代表国家的各级上级主管部门,而会计的主要任务就是:定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会计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又据此资料,了解企业的情况,制定各种计划。这种形式不利于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随着历史的推进,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提出要扩大企业自主权,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面对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企业要生存,要发展,相当程度上要依靠自己,于是企业自身的利益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都显得重要。为了争夺更多的利益,企业之间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竞争,作为企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会计,此时也就必须全力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壮大。而另一方面,企业又与国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当的企业仍要靠国家投资贷款,企业的利润中要拿出一部分来上缴国库,部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是企业的“婆婆”,免不了要对企业指手画脚。一方面企业要赚钱,一方面国家要收税,要宏观调控。两者之间不免就产生矛盾。如果这种矛盾解决不好,势必牺牲一方利益来保全另一方利益。部分企业为了企业自身利益,往往通过编报虚假的会计资料来隐瞒收入,或隐蔽亏损,会计成了应付上级部门,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主要工具,这也是造成当前一些不合理经济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中国加入WTO后,带着这样一些问题显然是不合适的。一方面我们无法取得别人的信任,另一方面,我们也没有能力抵御外来资本的冲击。因为类似问题在国外很少出现,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大多采取股份公司形式,公司的最大股东往往就是公司的领导者,它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广大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的利益基本一致。因此,他没有必要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来自己骗自己。而且如果真的出于某种目的出具了虚假的会计资料。将会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毁灭的打击,这对于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将会导致其收益的直接减少,因而也限制了这种事情的发生。新会计法的设立,就是谋求建立一种服务于企业、社会和投资者的三维会计模式,企业要生存发展,一方面会计要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出谋划策,做好经济管理的工作。一方面,国家应转变角色,成为企业的最大投资者和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并从一个投资者身份出发,管理企业,监督企业。与此相应,会计应向其负责,并定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并接受国家的监督,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投资主体趋向多样化,企业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增多,企业的投资者要求了解投资对象的财务情况,会计工作也应向他们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加强投资者的会计监督职能,同样也是贯彻新会计法,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保证。未来的企业是开放的企业,是面向世界并且胸襟宽广的。他必表现在具有高效率和高透明度上,只有让人了解才能让人信任,这不仅适合于人,也适合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流。加入WTO对中国的企业来说就是“走出去,请进来”。一方面,外国的企业产品和技术将大量的涌入我国,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企业也要走出去。而这一切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会计法规,显然是无法办到的。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可以到境外办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一方面按国际惯例,企业国籍惯例,企业国籍以设立地为依据,要求我们的企业遵守别国的法律制度,(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推行市场经济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会计法律法规,往往比我们的同类法律条款更为严厉苛刻。)另一方面,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增强透明度,嬴得投资者的信赖,树立企业良好的声誉。这都要求我们在国内时就大力学习贯彻好新会计法。新会计法还规定:在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在向国内提供会计报告和会计资料时,仍应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因此,随着开放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涌入我国,而中国加入WTO后,这种情况还会进一步增多。可以说外资企业为解决我国建设资金不足,繁荣我国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而假冒外资企业,编制虚假会计资料,隐藏收入,分离收入,借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这都需要我们加强监察力度。规范外资企业的会计行为。新会计法的出台也响应了这一要求,按本法规定:凡在中国境风设立的企业,都应遵守本法。依法保证其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并建立各级监督机制,可以说,正是由于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迫使我们出台各种新经济政策,包括新修订的会计法,反过来,各种新政策,尤其是新《会计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为加入WTO以及加入WTO之后的中国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经济大环境。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会计界从未放弃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东西,从早期的借贷记账法,到最近的现金流量表等。都是外来先进理念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新会计法的出台也部分的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章制度,增添了许多国际上通用的会计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会计法将中国同世界的距离拉近了。

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与此相适应,制定一套完整的会计法规,规范我们经济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大环境,不仅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我们的经济迈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必备条件。新会计法的出台,归根结底是为了使我国经济更快的向前发展,而加入WTO也是为了让我国能从世界经济交往中获取好处,从而促进国内经济的更快发展,两者在目的上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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