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意思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如何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第一,对格式合同的理解,一般是按照公认的、通常的解释理解。
第二,如果合同很明显出现两种不同的解释,那么这个合同是谁起草的,就要采纳对起草人不利的那一种解释。
案例1甲和乙的供货合同。
甲向乙供货某型号台式电脑10台,每台3600元。
在交付过程中产生***,甲认为乙购买的电脑是电脑,不含显示器,需要显示器需要另外付款。
乙则认为显示器是电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同意另外付款。
分析:本案,“台式电脑”是否包含显示器是争议焦点。
通常,台式电脑都包含了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如果不包含显示器的电脑只能称为电脑主机。
显然,按通常理解,应当包含显示器。
案例2甲和乙的电脑供货合同,由甲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签字同意。
货物交付时,甲认为应当在店面交付,乙认为应当送货上门。
对于交货地点,合同没有明确规定。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甲提供的格式合同出现了两种解释,应当采用对甲方不利的这种解释,即应当送货上门。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可按照合同条款的法律解释来解决。
在合同发生有关条款造成双方理解的***中,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存在理解方面的差异,那么,按照合同司法解释的有关说明来解决,如果司法解释存在无法阐述的,可以适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来进行解释,或者适用合同订立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决定,当然,合同签订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至于有关条款发生理解争议,经协商仍无法沟通解决的,可通过司法诉讼来确定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含义。
通常,订立合同是双方在公平公正、理解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除非订立时一方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对方在误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那么,合同条款争议事件,很可能上升为合同无效的要件。
所以,商业经济行为,合同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书面材料,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有违双方意思表示的初衷。
即使这样,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对当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为合理解决经济***树立前提。
现实生活中,存在期后发生双方对有关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多发生在固定格式合同签订领域,由于存在某种垄断行业的经营模式,会导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事实上的弱势地位,而这些,往往是合同期后***事件的来源,当然,《合同法》对此类情况都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如果是自然人之间,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部门或者请律师事务所解决,如果是法人之间存在的***,那么,诉诸法院完全有必要的可能,毕竟法律程序是解决一切经济领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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