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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怎么算销售额?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5-04-28 08:22:00 浏览量: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等费用,但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没有扣除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或者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而将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剔除对应的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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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消费税计算公式是:

1、从价计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激滑铅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法律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明好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让带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除以(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乘以定额税率)除以(1-比例税率)

销售额如何计算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个体价格指数Kp甲=报告期p甲/基期p甲=10/8*100%=125%

个体销售量指数Kq甲=报告期q甲/基期q甲=60/50*100%=120%

个体价格指数Kp乙=报告期p乙/基期p乙=14/12*100%=117%

个体销售量指数Kq乙=报告期q乙/基期q乙=160/150*100%=107%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扩展资料:

计算方法:销售额=销售量×平均销售价格。

由于使用价值、计量单位等的不同,直接相加没有经济意义。为了解决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问题,得到反映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个别现象数量的总量指标,就需要引入一个因素,使不能直接相加的现象变为能相加的现象,这个因素就叫做同度量因素。

总量指数可以由不同时期的实物总量对比形成,如不同时期的粮食总产量或工业总产量对比形成的总产量指数;也可以由不同时期的价值总量对比形成,通常称为价值指数,如不同时期的工业总产值、产品总成本、商品销售额等对比形成的价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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