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5.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范围界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基本税率为20%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特殊规定
(1)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计税依据
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5.特殊规定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捐赠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