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有什么优缺点
1.可以推进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为农户统一供应种苗、农资和饲料等。统一农产品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统一收购、包装和销售,不仅可以提高产品质量,还可以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大规模种植农产品,养殖畜牧产品,可以大幅增加产品产量。
2.便于先进技术的应用。小农小户很难推进机械化,科技化。将农户土地整合,可以推进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可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也使农民不断产生学习和掌握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需求,从而形成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重要条件。
3.品牌化,名牌化。通过注册商标,进行农产品和生产基地认定认证,可以提升农产品品牌和市场竞争力。通过一部分具有较强经 营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者的努力,可以使农产品成为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商品,给农民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
4.科学管理,合理制度化。可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地促进农村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整合,强化农民的社会分工和 合作的意识。
5.农业生产要素的提供。进行整合,组成合作社,在生产要素的提供上,是一大好事,资金,劳动力,机器,厂房等的建设可以筹资提供。
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有区别的。
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
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则一般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市场大众。
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
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你所转让的股份,那么你就根本没法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
6、地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股份制企业则是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决策的基石。
7、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一般企业的利润则“按股分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