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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多少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5-04-19 01:18:07 浏览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据此,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财建[2018]369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918号)。
一、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条,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煤矿企业: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
1)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元-10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万元-30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05万元-300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的要求:
1、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事先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宝代表人或合作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存、少存或者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2、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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